企業家來港投資

香港移民簽證

企業家來港投資

申請資格

企業家來港投資的入境簽證/進入許可申請,如符合下列准則,可獲考慮批准:

a.           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,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;

b.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,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,但在特殊情況下,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、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/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,亦可予接受;以及

c.            (i)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,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,包括(但不限於)業務計劃、營業額、財政資源、投資款額、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,以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等,詳情如下:

(1)          業務計劃

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須提交兩年的業務計劃,陳述其業務性質、業務市場分析、市場定位、經營方向、銷售對象、產品營銷策略等,以顯示其業務適合並能夠在香港發展。申請人亦須提交收益表、現金流量表及資產負債表等的兩年預測,以展示其業務在營運、財務及發展上的可行性。

入境事務處(下稱「入境處」)會在有需要時,就申請人所提交的業務計劃,徵詢相關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意見,以審視該業務能否配合香港整體的經濟發展。舉例而言,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的業務是否屬於或能否配合香港具優勢的產業,如四大傳統支柱行業(即貿易及物流業、旅遊業、金融服務業及專業及工商業支援服務業)或經濟發展委員會正探討扶助的四個行業羣(即航運業、會展及旅遊業、製造、高新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專業服務業)等。

(2)          營業額

申請人如在海外經營相關業務或參與在香港的業務,須提交收益表及資產負債表,以顯示其過去一年的營業額及盈利。開辦業務的申請人則須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資產負債表,包括其營業額的兩年預測,以展示其業務在營運及發展上的可行性。

入境處審理在港開辦業務的申請時,亦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擁有相關業務的投資或工作經驗。有需要時,入境處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意見,以評核申請人的業務是否適合並能夠在香港持續穩定增長,並為所屬行業注入新動力。

(3)          財政資源

申請人須提交近一年個人及有關公司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來源證明,和有關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(如有),以展示申請人具備足夠財政資源在港開辦相關的業務,及支持其業務在港健康營運並持續發展。

(4)          投資款額

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文件,以顯示申請人在香港投資的款額。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在香港的投資款額是否能支持營運其業務。

(5)          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

申請人須根據其業務性質及規模,定下組織架構,釐定所需職位及其數目,並列明申請人業務在香港為本地僱員創造的實質職位數目和級別(例如經理及行政人員、專業人員、文書支援人員等)。

(6)          引進新科技或技能(如適用)

申請人應說明可引進新的科技或技能,以及其如何為香港的高增值產業注入創新元素;申請人是否擁有註冊專利,以支持香港的知識型經濟長遠發展等。

(ii)           初創業務

申請人如欲在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,亦可提出申請。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計劃支持,而該等計劃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和遴選過程;以及申請人是初創業務公司的經營者或合伙人,或有關項目的主要研究員,其申請可獲考慮批准。政府支援計劃的例子包括:

(1)          投資推廣署StartmeupHK創業計劃;

(2)          香港科技園公司各項培育計劃,包括網動科技創業培育計劃、生物科技創業培育計劃及科技創業培育計劃;

(3)          數碼港培育計劃;

(4)          創新科技署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及企業支援計劃;及

(5)          香港設計中心設計創業培育計劃。

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,如符合上述所載的准則及一般入境規定,並符合以下條件,可申請來港投資:

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;或

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(「海外」是指中國內地、香港特別行政區(下稱「香港特區」)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),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。 一般而言,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,任何人士如欲來港投資,均須申領入境簽證/進入許可。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,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(例如: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;沒有刑事記錄,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;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),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准則,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/進入許可。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准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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